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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行政处罚法》修订版发布

    2021-01-28 15:1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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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那么,《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考点有哪些重要变化呢?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一下~

      考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中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要和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作出区分。其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方式,即“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比如“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是减损权益的处罚,“罚款”属于财产罚,是增加义务的处罚。

      考点二:丰富行政处罚的种类

    旧规定 新规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考试中属于高频考点,需要大家重点注意!!!通过新旧对比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有了更多更详细的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对于备考的大家来说,在记忆层面上又增加了难度,赠送一个小口诀,仅供参考,“警通罚没暂,降吊限责拘”,加油哦!

      考点三:扩充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直是让众多考生“头秃”的地方,此次修改,可以说是“雪上加霜”。“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处罚”“可以处罚”傻傻分不清楚。小编已为大家梳理好了,以下加粗的地方,是新增的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哦~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Ø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Ø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Ø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Ø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u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u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u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u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u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u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呢,小编还是忍不住想提要醒大家,“无主观过错不处罚”、“首次违法可以不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时效延长至五年”等将会成为2021年行政处罚部分的重要考点,请大家务必知晓。

      以上就是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考点变化了。成功之道,在于你为获得成功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而不在于预先就衡量这种成功的价值。祝愿各位都能心想事成!

      【试题演练】

      1.(单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

      A.通报批评

      B.没收财产

      C.降低资质等级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不属于行政处罚。B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以上是2021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行政处罚法》修订版发布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请加事业单位考试群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资料 广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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