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官网成绩查询-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
2022-01-31 04:48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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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简答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
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
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
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
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二:主观题的回答是“主观的”
正确认识:
第一,主观案例题,对具体知识点,给出的答案,依然是客观的,例如,行为的定性, 究竟是盗窃还是诈骗。回答错误,理由再充分,与参考答案不符,不给分。
第二,两种观点以上的考题,似乎答案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两种观点以上的试题, 其观点的内容也是客观的,某一问题,究竟存在哪几种观点,不是我们想象的,而是客观存 在的。
第三,主观题的回答,不是作文题。摆脱高中阶段写作文的模式,不需要抒情,不需要感悟色彩。只需要就事论事:观点是什么,基于哪几点理由。
误区一:脱离客观题的知识点学习,孤立地做主观题案例。
正确认识:
第一,客观题与主观题,都是对具体的知识点的考察,客观题是列出选项供选择,主观题是我们用文字写出答案。都是对知识点的展示,几个客观题及其选项,完全可以组合成一个主观题。
第二,主观题的知识点,没有脱离客观题的知识点,掌握客观题的知识点即可。
第三,即便不专门复习主观题,只要刑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到位,也能顺利应对主观题。
当然,主观题的文字表述方法,还需要进一步学习。
第四,主观题的知识点学习,只是在我们回忆客观题阶段的刑法知识点,而不是再次学习新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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