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时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
2022-02-17 09:36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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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是这样的调皮,当人们想用手去抓它时,它却从手指缝里逃走,那我们还可以抓住些什么呢?可以抓住在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绩的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呀!祝大家都可以迎来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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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论述题
题目: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内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一第一句,事实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实七第二句、第三句。
关键词:雇请,教训,一顿乱击,暗想砸死,遭受殴击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
【答案】
(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赵某、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教唆犯,钱某、李某是共同实行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钱某、李某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二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钱某。
【答案】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孙某主观上虽然知道钱某要去故意伤害罗某,但并未同意为其放风,因此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孙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的共同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的行为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实六第二句。
关键词:骗周某去抢劫,恐吓,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据共犯从属说,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帮助犯。同理,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并未切断之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的脱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周某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四第四句、第五句。
关键词:临时起意,没有制止。
【答案】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应当由钱某自己负责。其他共犯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也无需对行为负责,故在拿走手机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五第一句、第四句。
关键词: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想引火烧毁罗某家,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
【答案】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钱某基于先前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钱某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实八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投案,如实供述,隐瞒,带领。
【答案】
钱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钱某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雇请,教训,与李某(15周岁)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骗周某去罗某家抢劫,周某被迫答应,钱某一顿乱击,李某暗想砸死,钱某临时起意拿走价值8000元手机。
【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赵某系教唆犯、主犯,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法考主观题总共有6答题,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选做一道,也就是说总共5道题。5道题的组成类型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简答题。虽然考试大纲中经常说到要考法律文书题,但是在近3年的考试中均未出现过,但是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规范考生还是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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