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成绩发布时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
2022-01-27 02:24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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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2015/四/二)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1.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思路点拨】本题中的难点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牵连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放弃犯罪行为,而且要求脱离共犯关系,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单纯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不足以使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2.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时掐别人脖子,结果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杀害“死尸”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最终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3.对于死者的财物是否有主,学界存在争议。与之相关,存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仍为有主物,即属于其继承人,则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为遗失遗忘物,则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个考点与将死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在一起,同样形成了两种观点。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一个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即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本罪。
2021年司法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就诊,由乙雇用的丙,医师为甲开刀治疗,丙于开刀前后对甲作两次胸部X光摄影,乙所雇用的丁医师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遂于检查报告上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为甲施行的摄护腺手术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报告上的注记事项,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医院检查,发现罹患肺癌,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
【问】试分析其中的给付义务的类型和甲如何救济。
【答】①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科就诊,故“施行摄护腺肥大之治疗“是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②附随义务指确保债权人之固有利益能获得最大之满足或使给付利益能圆满实现的义务,丁医师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并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医师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症”的注记事项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③乙违反附随义务,致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此时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来不及救治的损失对乙医院主张损害赔偿。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 “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取名“北雁云依”,
【问】取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民法的什么原则?
【答】取名北雁云依,违反的社会秩序的需要,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2013年,董某伙同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供拍摄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拍摄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性姿势。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代孕”市场很有前景,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他人提供“代孕服务”。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代孕公司。由客户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
2015年,蔡某还在越南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山西黑砖窑厂,得款6万元,将两女卖给贵州省的人贩子刘某,得款12万元。
┃问题┃
(1)模特的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表演?认定董某和蔡某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扩张解释,还是类推适用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模特的行为属于淫秽表演。首先,模特在拍摄过程中按照拍摄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性姿势,具有明显的“淫秽性”;其次,尽管“裸拍”是一对一进行的,但不影响“表演”行为的认定。因此,将模特的行为认定为淫秽表演,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董某和蔡某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能否解释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出售”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不能将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解释为出卖人体器官。理由:“代孕”只是一种“出租”子宫的行为,出租不同于出售,将出租解释为出售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董某和蔡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卖人体器官罪。
(3)蔡某拐卖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不能将蔡某拐卖男子的行为解释为拐卖妇女,否则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将蔡某把两名男子卖至山西黑砖窑厂的行为解释为“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构成强迫劳动罪。
(4)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蔡某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将妇女卖往境外”的加重犯罪构成?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无论是“将中国妇女卖往境外”还是“将外国妇女卖往境内”,都是一种将妇女卖往境外的行为。因此,蔡某将两女卖往中国境内,也是一种跨境行为,严重侵犯了外国妇女的人身权利,属于“将妇女卖往境外”的加重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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