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成绩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
2022-01-26 08:2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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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论述题
题目: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简答题练习:
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就诊,由乙雇用的丙,医师为甲开刀治疗,丙于开刀前后对甲作两次胸部X光摄影,乙所雇用的丁医师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遂于检查报告上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为甲施行的摄护腺手术成效好,但丙未告知甲上述报告上的注记事项,其后甲久咳不愈至其他医院检查,发现罹患肺癌,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
【问】试分析其中的给付义务的类型和甲如何救济。
【答】①甲因摄护腺肥大症,到乙综合医院挂号泌尿科就诊,故“施行摄护腺肥大之治疗“是医疗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②附随义务指确保债权人之固有利益能获得最大之满足或使给付利益能圆满实现的义务,丁医师于X光片中看出甲有肺癌初期病症,并注记“建议侧面照片进一步检查”。丙医师有告知甲“疑似肺癌初期病症”的注记事项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
③乙违反附随义务,致甲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难以治愈,此时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就病情加重来不及救治的损失对乙医院主张损害赔偿。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 “北雁云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取名“北雁云依”,
【问】取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民法的什么原则?
【答】取名北雁云依,违反的社会秩序的需要,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021司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三:过度迷信两种观点。
正确认识:
第一,原则上,法考属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考一种观点(主流、通说观点)。任何刑法知识点,都可能存在两种或者更多的观点,但法考属于法学入门级的考试,原则上考通说的观点。而通说的观点,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更不可能是司法实践完全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学界达成了较为共识的观点。
第二,清醒地认识到,近十年来,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过度掌握两种观点而背离考试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两种观点,而且只记住了观点,没有记住理由,对考试是不利的。
第三,两种观点试题考察的要义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用书中,明确指出:两种观点的考察,是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客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基本上都给出了判断基础,根据不同的判断基础进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观点(结论),相当于送分题。主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在我们的模拟题中,以及授课中,会专门涉及,原则上不超过十个,不要过度迷信。
第四,历年主观题试题中,司法部对部分试题给出了两种观点都可以给分,那不是两种观点的试题。而是告诉考生,无论你按哪种观点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给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除非问题中直接问“有几种观点”,则需要将不同的学说观点写出。
而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有的是考不同的学说,例如,近年来关于因果关系的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观题中出现,考察不同的学说观点。这就需要考生将不同的学说全部写出。
也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存在模糊,学生们可以自己谈谈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观题案件中“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不是理论学说的问题了,而是事实存在模糊,每个的对事实理解不一样,无论回答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给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试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往学习刑法知识,接触的一些“虚拟”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提炼,省去了很多细节,所以,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结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在实务判断中,肯定会有诸多细节,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观题试题,已经非常注重这种类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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