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查成绩时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
2022-01-21 06:00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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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简答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21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021司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内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一第一句,事实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实七第二句、第三句。
关键词:雇请,教训,一顿乱击,暗想砸死,遭受殴击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
【答案】
(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赵某、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教唆犯,钱某、李某是共同实行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钱某、李某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二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钱某。
【答案】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孙某主观上虽然知道钱某要去故意伤害罗某,但并未同意为其放风,因此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孙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的共同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的行为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实六第二句。
关键词:骗周某去抢劫,恐吓,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据共犯从属说,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帮助犯。同理,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并未切断之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的脱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周某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四第四句、第五句。
关键词:临时起意,没有制止。
【答案】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应当由钱某自己负责。其他共犯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也无需对行为负责,故在拿走手机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五第一句、第四句。
关键词: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想引火烧毁罗某家,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
【答案】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钱某基于先前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钱某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实八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投案,如实供述,隐瞒,带领。
【答案】
钱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钱某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雇请,教训,与李某(15周岁)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骗周某去罗某家抢劫,周某被迫答应,钱某一顿乱击,李某暗想砸死,钱某临时起意拿走价值8000元手机。
【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赵某系教唆犯、主犯,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法考主观题总共有6答题,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选做一道,也就是说总共5道题。5道题的组成类型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简答题。虽然考试大纲中经常说到要考法律文书题,但是在近3年的考试中均未出现过,但是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规范考生还是需要了解的。
夜中月明,寒光浸骨,双颊如抵冰块,但这如冰的天气却怎么也寒不了我们小伙伴对于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的热切期盼呀!法考主观题考试在1月12日发布成绩,希望大家都可以拥抱属于自己的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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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