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查分入口-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
2022-01-19 22:0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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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6/四/一)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考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严格司法
【答案】(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未注意到本题同时涉及两个考点,且要求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进行论述,缺乏宏观的把握和分层次的论述,造成失分。
2021司全国法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1.案例分析考情分析
(1)设问方式
A.综合分析题:先看设问,再看案情
问题: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B.逐一分析题:穿梭于案情与设问之间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考察内容
A.证据分析
a.先看设问,后看案情,确定基础事实。
b.在题干中寻找证据,进行标记。看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重点考察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
c.将应当排除的证据排除后,分析事实认定情况。证据的证明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常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
d.组织答案,先写结论再说理。逐个分析,写出原因,结合本案。无需写明具体法律条文,写明主要制度内容即可。
B.程序分析
a.先看设问,是否增加了新的限定条件,明确各题的提问方式,“如何处理”或“是否正确”
b.读题,对应题干,在题干中对应寻找考察内容。作答思路:程序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要求、期限等……
c.组织答案,先写结论再说理。写出原因,结合本案。无需写明具体法律条文,写明主要制度内容即可。
夜中月明,寒光浸骨,双颊如抵冰块,但这如冰的天气却怎么也寒不了我们小伙伴对于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的热切期盼呀!法考主观题考试在1月12日发布成绩,希望大家都可以拥抱属于自己的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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