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2月31日)
2021-12-31 09:52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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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二/62)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1.【考点】虐待罪;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成立虐待罪,要求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也公认二人是夫妻,应当认定甲、乙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也属于婚姻关系,刑法上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故甲、乙是彼此的家庭成员。甲长期虐待乙,应当构成虐待罪。A项正确,当选。
无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都是孩子的母亲。在儿子丙遭受伤害时,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但乙未履行救助的义务,不阻止甲的伤害行为,致丙轻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甲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乙是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甲即便是与丁领取结婚证,不再与乙同居,甲也是丙的父亲,对丙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甲不抚养丙,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C项正确,当选。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合意不复存在,因而事实婚姻关系也不复存在。此时,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属于强奸普通妇女,应当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甲、乙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甲的这种婚内强奸行为,司法实务也主张,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故甲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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