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2月9日)
2021-12-09 11:22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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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2017/二/93)
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
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
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
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考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简易程序
【答案】AB。
解析:本题中,丙作为药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本案中,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B项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中甲、乙实施的犯罪是职务侵占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窃取的药材,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属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不同意的权利,被害人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无反对的权利。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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