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法考客观题总分
2021-10-02 09:36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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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有报考法考的小伙伴们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赶紧看过来了!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小伙伴们记得按时参加考试呀。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1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入口和一些备考资料,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继续往下看吧。
2021法考客观题考试备考资料: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三/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1.【考点】物权变动
【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题目中,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自该判决生效时,该房屋即属于李某一人所有。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题中,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但是未办理登记,因而不发生物权变动。C项错误,不当选。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出让人无权处分;(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吴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下来,不出意外都不会延期的了,接下来就看小伙伴们的了!要抓住时间,继续好好备考呀!
2021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大纲: | 2021年5月13日 |
考试公告 | 2021年5月31日 |
客观题报名时间 | 2021年6月10日至24日 |
打印准考证: |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 |
考试时间: | 2021年10月16日、17日 |
成绩查询时间: | 2021年10月25日 |
主观题报名缴费时间: | 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 |
打印准考证: |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 |
考试时间: | 2021年11月21日 |
成绩公布时间: | 司法部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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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