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法律法规”备考指导:《教师法》常考法条(2)
2021-12-13 15:19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
二、具体分析表格里面的《教师法》常考的范围——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研学术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或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第八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为师)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学)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爱)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止侵犯)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水平)
第九条-教师保障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课后练习
例题1:某教师积极参加幼儿园集体活动,并对幼儿园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该教师行使的权利是( )
A. 教育教学权
B. 科学研究权
C. 民主管理权
D. 公正评价权
「答案」:C
「解析」:民主管理权即: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符合题干表述。所以,答案为C。
关键词阅读: “法律法规”备考指导 《教师法》常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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