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丰县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2)
2020-09-22 13:38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新丰县教育局
四、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6、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无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纸质版。认定审核通过后,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7、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各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认定机构所有港澳申请人填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统一寄送到广东省教育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1506室。教育厅在函件上盖章后,统一寄回相关认定机构,各机构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并督促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函件到香港或澳门的警务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办理好的港澳无犯罪证明函件,由港澳警务部门寄回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收到港澳的函件后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新丰县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751-2256005。
附件:
附件1:广东省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doc
附件2-网页版公告:【韶关市2020年上半年高中、中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公告】.doc
附件3:新丰县2020年下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须知.doc
新丰县教育局
2020年9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xinfeng.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1865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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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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