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备考:《个人理财》第二章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考点(2)
2019-06-27 10:0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失。
考点5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前文所述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8.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6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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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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