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合同法(2)
2019-06-14 11:2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生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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