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合同法
2019-06-14 11:21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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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今天为大家讲的是合同法。
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点速记:第三节 合同法
考点一 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是债权与物权的一项重要区别。
合同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相对
2.内容相对
3.责任相对
考点二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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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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