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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2)

    2019-06-13 10:1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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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但他人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

      灭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指定代理主要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其目的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特殊的保护。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以上是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银行招聘考试信息敬请加入金融考试群广东金融考试群,及关注广东银行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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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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