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考试题库|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微商城| 砖题库职位库文库直播|华图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广州 在线咨询
    深圳 在线咨询
    佛山 在线咨询
    珠海 在线咨询
    中山 在线咨询
    清远 在线咨询
    韶关 在线咨询
    东莞 在线咨询
    惠州 在线咨询
    汕头 在线咨询
    汕尾 在线咨询
    潮州 在线咨询
    揭阳 在线咨询
    梅州 在线咨询
    河源 在线咨询
    湛江 在线咨询
    肇庆 在线咨询
    江门 在线咨询
    阳江 在线咨询
    茂名 在线咨询
    云浮 在线咨询
    广东华图 在线咨询
  •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

    2019-06-13 10:1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公考刷题群

      广东银行考试网提供以下银行备考资料信息: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更多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备考,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银行备考资料的内容,请关注广东银行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网今天为大家讲讲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之民法。

      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考点速记:第一节 民法

      考点一:民法概述

      (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事立法确立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二: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自然人与公民不是同一概念。公民是从国籍的角度来说的,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自然人是民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中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3.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机关通常可以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4.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1)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四)其他民事主体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也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关键词阅读:

    (编辑:广东华图)

    热门推荐
    辅导课程
    联系方式
    • 2022广东农行招考宝典
    • 2022银行招聘考试一本通
    • 央行 行测+经济金融
    • 央行 行测+申论

    线上微信客服

    扫一扫:在线沟通
    报考过程有疑惑?
    专业客服来答疑

    金融招考公众号

    扫一扫:马上关注
    最新招考资讯
    尽在gdhtgwy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公考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考试工具更多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备考资料
    考试信息
    试题资料
    辅导课程
    华图题库
    广东华图官方微信 广东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gdhtgwy
    首页 咨询 课程
    首页 招考信息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