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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2022-04-05 08:35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某商贸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如果总公司统一采购,然后将部分货物调拨给本市分公司,分公司再销售并开票给客户,那么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时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推论,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货物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由于上述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所以总分机构的货物调拨,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的解答。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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