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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国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江苏考区淮安分考区温馨提示

    2024-11-25 15:5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2025国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江苏考区淮安分考区温馨提示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国家公务员栏目由提供,更多关于淮安国考考点,江苏国考考点,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的内容,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01

      关注“淮安人事考试”微信公众号

      请大家打开微信,关注“淮安人事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以确保第一时间收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相关信息发布。

      02

      笔试时间与科目类别

    日期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2024年 12月1日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类、2类、3类) 9∶00~11∶00
    申论 (1类、2类、3类) 14∶00~17∶00

      03

      准考证打印

      网址:http://gwy.cpta.com.cn。

      打印时间:2024年11月25日0:00至12月1日15:00。

      技术咨询电话:010-87901966、0531-66680723、0531-66680726

      咨询时间:2024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每日8:00-20:00

      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所有内容,看清考点名称、考点地址和注意事项。考试当天,考生只能携带一张准考证入座,且不得在准考证上做任何记录。

      04

      证件准备和入场核验

      考试当天应提前40分钟到达考点。入场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笔试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05

      考点名称和地址

      1

      江苏省淮海中学

      (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11号)

      淮安市淮海中学-西门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

      2

      淮安市实验小学新城校区

      (淮安生态文旅区福地路10号)

      淮安市实验小学(新城校区)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生态新城福地路10号

      3

      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6号)

      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高教园区枚乘东路6号

      4

      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清浦开明中学

      (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乡朝阳路33号)

      清浦开明中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乡朝阳路33号江苏省淮阴中学教育集团

      5

      淮安市北京路中学

      (淮安市健康西路71号)

      淮安市北京路中学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71号

      注意:

      1.考点学校无法停车,请考生妥善安排自己的交通出行。

      2.注意考点周围路况。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和出行路线,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06

      特别提醒

      1.请务必提前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和文具等物品,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文具用品包含:2B铅笔、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和橡皮(只准携带一块橡皮入座,其余的可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

      2.检查自己的二代身份证,确保在笔试当天,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在“有效期限”内。若身份证过期或遗失,请及时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带本人照片并盖章的户籍证明。

      3.每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为全程封闭,不能提前交卷。

      4.开考前请注意倾听《考场规则》《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内容的宣读,严格遵守各项考场纪律。

      5.请不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开考前请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生可以自备机械表掌握时间。(注意:本次考试禁止使用计算器)。

      6.考生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

      7.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8.《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考生拿到试卷后请沿裁切线,小心撕下答题卡。答题卡和试卷是配套使用,不一致将影响考生成绩。

      《申论》科目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且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作答;不得添加纸张或在规定以外位置书写个人信息等特殊标记。

      07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08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组发〔2021〕12号)(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请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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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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