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考公告-江苏人亊考试网
2020-10-30 14:02 中国人事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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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江苏公务员考试考情考务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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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江苏公务员考试相关课程推荐
在了解了2021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后,接下来就是进行紧张的备考了,成功的关键是有效的备考!
三、2021江苏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有效报名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小于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江苏公务员考试模拟试题练习
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
A. 小张向老刘借款 6000 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
B. 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
C. 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
D. 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 25 年
【答案】B
【解析】B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ACD 三项均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而 B 项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选择 B 选项。
【拓展】
A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 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C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D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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