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聘用合同规定出台,女性文职孕期不得被辞退
2019-01-30 19:07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军委政治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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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出台了《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军队文职人员的合同要求、军队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限和试用期等进行明确。
小职摘取了《规定》当中的部分原文,一起来看一下。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二章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聘用合同期限。
在军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章 第九条
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女性文职人员因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其中,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顺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第二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文职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续订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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