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镇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一(2)
2015-04-15 13:06 广东人事考试网 http://gd.huatu.com/ 文章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二)民法高频考点
1.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 构成 | 法律意义 |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从事。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①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②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
无民事 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①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②从事社会惯例许可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从事其他的行为无效。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鸡下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实,牲畜下的幼崽)与法定孳息(存款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所得的租金)),亦应返还。
3、无因管理
1、法条: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义务。
(2)本人的义务: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4、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1、一般构成要件
①侵权损害事实
②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3、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3)公平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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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2015 乡镇 事业 单位 公共基础知识 高频考 宪法 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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