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揭秘官员灰色收入(2)
2013-07-11 14:41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广东分校
分税制改革推行以后,财力大部分集中到了中央,但由于事权划分不明确和转移支付政策不完善,同样的事权,不同地区的财力却大不相同,总体上看还是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的“饭”比较充足,而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饭”就比较少,有些县的财政甚至穷困到拖欠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地步。从这个角度看,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变“分灶吃饭”的格局,在全国公务员队伍内部也就不可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松松垮垮的财经纪律则为官员获得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大开方便之门。欠发达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年轻人还要拼命往公务员队伍里挤,是因为公务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而且风险很低。造成这一现状的基本原因是把搞活经济同乱搞经济混淆在一起。
自改革开放以来,搞活经济与违法乱纪之间产生了一种纠缠不清的关系,让决策层在反腐败问题上投鼠忌器,担心把经济搞死。这样,官员吃喝风不是收敛了,而是愈演愈烈了。官员公款消费、利用职权或公开或隐蔽地索贿受贿及吃拿卡要,都在搞活名目下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财经纪律形同虚设,数不清的违法违纪钱财流入官员的私人腰包。但公务员所处的部门、职位在获得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方面差别很大。权力很大的部门的官员腐败容易遭到揭露,而那些所谓的“清水衙门”的腐败有时反受到人们的同情。
从根源上杜绝所谓“可以理解”的违法乱纪
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缩小公务员队伍内部的收入差距,对策主要有两个。
一是积极稳妥地纠正“分灶吃饭”造成的公务员队伍内部同工不同酬弊端。在西方国家中,分税制在政治上与地方分权体制相匹配,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并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各有各的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财政来源,地方政府首脑不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而是由当地选民选举的。这样的政治体制在我国显然行不通。
所以,对照西方发达国家,我们的分税制形似神不似,无法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是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分税制所独有。三年前笔者到广东省云安县进行调研,发现该县按照“主体功能区”原则处理县委、县政府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成功的。
他们的基本做法是:把全县按照发挥优势原则进行功能划分,各乡镇适合发展什么就作为主攻方向确定下来,彼此不搞恶性竞争。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公务人员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收入只与工作业绩挂钩,与所在乡镇的经济实力脱钩。这一改革思路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
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主要不是现职公务员队伍的功劳,中西部很多地区经济落后也不是现职公务员队伍的过错,都是深远复杂的历史和地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公务员的收入不应与历史因素及地理因素挂钩,而只能与工作业绩挂钩。如果将历史与地理因素考虑进去,也应该是在落后地区和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工资应相应高一些,绝对不能是相反。
二是严肃财经纪律,严实地堵住大大小小的各种腐败漏洞。官员以权谋私是收入分配中最不能容忍的罪恶。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到处蔓延,并不是改革不到位造成的,而是对搞活经济认识错位及反腐败措施失当造成的。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国家对腐败现象“零容忍”,这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以前反腐败的重点是抓大案要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几乎是听之任之,这就如同对防洪大堤上的管涌弃之不管。
今后必须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入手,对于以货币收入为主的利益流向严防死守,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财经纪律获取丝毫利益。要充分发挥会计、审计、统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监督职能,大案要案的首犯和主犯固然要送进监狱,但更要在大案要案发生之前把财经纪律做成反腐败的“高压线”,谁碰谁“死”掉——退还不当得利,开除出现有工作单位,到劳动力市场上另谋职业。
在上述两条对策中,公众舆论容易倾向于为第二条鼓掌欢呼。但在现阶段,第一条更带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因为,在“分灶吃饭”体制下,很多穷困地方的官员只能违反财经纪律才能维持可怜的工资收入和最起码的办公条件,即使上级机关乃至纪检部门发现了他们的问题,也只能睁一眼闭一只眼。更进一步,落后地区官员在工资收入和工作条件上与发达地区攀比,也成为“可以理解”的违法乱纪的理由。但这样一来,公私难以分明,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地带甚至是黑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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