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综合素质文化-教师职业道德
2015-09-23 16:19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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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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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新规范的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教育活动中的教师人际职业行为
根据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基本关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教师的基本职业行为。中学教师在中学教育活动中,应当能够自觉地遵守这些职业行为规范。
教育活动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的。与教师发生人际交往的对象有学生、学生家长、同事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者。中学教师应当能够依据《规范》所要求的职业行为,处理好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同事及教师与学校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1.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性质
要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正确理解《规范》所提出的处理师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必须正确理解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性质。
在教育活动中,学生虽然是教师“教”的对象,但是从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看,学生也是教师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对象。教师对学生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说就是教师对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学生是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凡是符合学生健康成长要求的做法,就体现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凡是不符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做法,就是违背教师责任和义务的。《规范》在对教师与学生关系上提出的职业行为要求,就是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的。
2.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根据《规范》在师生关系上所规定的教师职业行为,处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可以概括如下:
(1)爱
爱学生,是教师处理与学生关系的根本出发点。没有对学生的爱,教师对于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就没有道德可言。爱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把学生的成长放在第一位。有教师的爱,也才有学生成长的可能,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一切行为才是有道德意义的。
教师对学生的爱,不是对少数人的爱,不是有差别的爱,而是对全体学生的爱,对所有学生付出同样的爱。不论教师面对的学生,成绩如何,家庭背景如何,相貌如何,个性如何,等等,教师都能够付出自己的爱。教师对学生的爱,应当是无条件的。
(2)尊重
尊重学生,是教师建立师生间平等关系的表现。尊重是对师生间平等地位的认可。在师生平等的交往关系中,教师的爱才是真爱,教师的爱才能够实现,学生也才能够感受到教师的爱,从而接受教师对自己的教育。
(3)负责
爱学生,尊重学生,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学生的成长,需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自己的行为要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学生的行为也要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自己严格要求,也对学生严格要求。这就是负责,也是一种负责的爱。
(4)公平公正
教师的爱是面向一切学生的,学生所需要的爱也是没有差别的,因而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就是教师的爱给予每一个学生的保证。
(5)保护
学生作为保护的对象,已经被教育法律法规予以确认。从教师守法的职业行为要求看,保护的要求已经在其中了。虽然学生应当是教师平等的交往对象,但是由于学生处在身心的发展阶段上,他们应对生活的能力与经验还不足,因而需要教师给予各个方面安全的保护。
(6)杜绝伤害
既然学生是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学生作为人的成长是教师工作的出发点,那么一切有碍、有害学生成长的行为,在教师的方面都是不允许的,特别是体罚和变相体罚等行为。
(二)正确处理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1.教师与家长关系的性质
学生是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因而教师对学生负有责任和义务。然而学生是家长送到学校来接受教师教育的,在这个意义上家长便也是教师责任与义务的对象。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对孩子的成长也负有责任,并且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从家长是一种教育力量看,家长也是教师工作的合作伙伴。
2.处理教师与家长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学生应当是教师给予平等看待的对象,给予尊重的对象,学生的家长当然也应当与教师处于平等的关系上,也应当得到教师的尊重。
(2)协作
教师的工作需要家长的支持。教师要得到家长的切实而有效的支持,就必须得到家长的理解。家长对教师的理解,是建立在协作关系上。在协作的关系中,教师能够了解家长需要得到怎样的指导,家长也知道教师需要得到怎样的支持。
(三)正确处理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1.教师与同事关系的性质
教师的教育工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为。在教师个人在集体中开展教育活动,集体的教育活动又通过每一位教师的劳动得以实现。这就是教师与同事在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关系。教师的工作离不开教师集体,教师集体也离不开每一位教师。
2.处理教师与同事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教师在教师集体中开展着自己的专业性活动,专业活动本来就是在专业集体中进行的。对于共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同事,在地位上当然是平等,也是应当给予尊重的对象。
(2)理解
教师在教师集体中开展工作,但是大家所做的工作有差异,分工有不同。由于工作任务及性质上的差异,教师集体中也会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教师与同事之间能够互相理解。
(3)协作
教师在集体中工作,教师集体共同工作从而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教师与同事的协作就是十分必要的。协作需要教师与同事搞好团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四)正确处理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1.教师与教育管理者关系的性质
教师在学校组织中工作,组织的运作是在管理中实现的。有组织,就有组织的管理;有组织的管理,就有组织管理者。教师在教育组织中开展自己的职业活动,教师也必然要在一定教育管理者的管理之下开展职业活动。从管理的角度看,教师与教育管理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是,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意味着地位的差异或不平等的地位。教师在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不因教师被管理者的地位而有所改变。管理与被管理,只是分工的不同。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是组织中承担不同任务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2.处理教师与教育管理者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
(1)尊重
教育管理者根据组织运作的需要,在自己被赋予的管理权限中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教师在教育管理者的协调下开展活动,也是为了实现学校组织的目标。教育管理者的管理目标与教师的职业活动目标是一致的。教师应当尊重教育管理者根据自己的管理职责所开展的教育管理活动。
(2)支持
教师在学校组织中开展职业活动。教师的职责和任务是学校教育管理者赋予的。每一位教师根据自己对职责的承诺,完成学校组织管理者分配的任务,是学校组织实现教育目标的保障。学校组织教育目标的实现,是学生利益所在,因而教师应当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上支持学校教育管理者对于学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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