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时评:小区广告收益 莫让业主成局外人
2016-07-13 17:36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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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3日09:40 来源:北京晨报 吴江
原标题:小区广告收益 莫让业主成局外人
即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并增加小区广告的价值,但显然并非直接独吞小区广告费的理由。在社区广告收益的收取与分配上,业主不仅不应成局外人,恰恰应该成为第一收益人,并享有社区广告收益的分配决策权。
住宅小区电梯里、公共通道旁各式广告随处可见早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不少小区里流行起道闸广告。看上去面积不大的广告,可背后的收益和去向却难搞清。记者连日来走访了珠海市主城区十余个小区“无一幸免”,被访小区全覆盖有道闸广告和电梯广告。一面是小区广告无孔不入,另一面却惹来了不少业主不满和侵权投诉。对这些广告是怎样进到小区的、收益如何、去向怎样等问题,受访的30余名业主鲜有能说得清。(《珠江晚报》7月12日)
既然身处商业时代,当然不可能对广告说不。如能恰当利用广告,不仅能让商业广告更具针对性,同样也能让具备广告价值的客户从中获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既然小区住户同时也是潜在的消费者,小区广告对于那些经营社区消费的商家来说,当然也就不无价值。
不过,既然是做广告,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而创造了广告价值,提供了广告位,当然也理应获得相应的广告收益。这本是广告业的常识,在这一点上,小区的电梯和道闸,与央视的黄金时间并无不同。不难看出,既然小区广告使用了小区物业的相应资源,广告主向业主支付费用购买广告位,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儿。
而根据《物权法》的规约,物业公司租赁公共区域做广告,不仅有必要事前与业主协商,并起码需要经50%的业主同意才可对外租赁经营,而小区广告位的收益应归于全体业主所有,或用于补偿社区专项修理资金及社区的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其他用途。未经业主允许,物业公司不得私自使用。业主而非物业享有小区广告的收益权,是毋庸置疑的常识。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小区广告占用了小区的广告位,最终的广告费却全被物业公司独吞,业主们不仅分文未得,甚至连广告收入的具体数额和用途都不得而知时,显然说不过去。事实上,即便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并增加小区广告的价值,但显然并非直接独吞小区广告费的理由。在社区广告收益的收取与分配上,业主不仅不应成局外人,恰恰应该成为第一收益人,并享有社区广告收益的分配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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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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