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2016-03-29 14:35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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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任意撤销的条件:
(1)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具体而言:①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②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交付在所不问)。
(2)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
对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条);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
2.任意撤销的后果。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这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1)赠与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
(2)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住,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典型考题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0年·卷三·51题一 ABD)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该题还提醒我们注意:《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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