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诉讼时效的中断
2016-03-17 13:27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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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概念。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
2.范围。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②仅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注意:不是“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而是“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对此,有两个重要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①连带偾权,一个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权人之债权的诉讼时效也中断;②连带债务(如合伙债务、共同侵权债 务),一个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其他连带债务人之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
(3)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具有涉他效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责任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而非连 带责任,所以,《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反之亦然!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①债权人提起诉讼
②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
③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断之日≠重新起算之日)。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 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VS执行时效 (1)广义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执行时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39 条。多数人极为陌生,须略多泼墨(见例1)。 (2)《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衧期间的最后一曰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 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于(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开始计算2 年的执行时效期间。①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期间后,若债权人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执行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就不能获得强制执行。②执行时效可(因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于诉讼外主张权利)中断,亦可中止,均无次数限制,但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限制。
例1 2012 年3月18日,甲寻衅滋事把乙打成重伤。甲,衙内,姓中名谷。我们顺着时间往下走:①乙请求甲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2012年3月19日至 2013年3月18日止。②假设乙于2012年7月1日起诉甲,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乙胜诉的生效判决(判决甲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乙190 万元)。乙2012年7月1日的起诉导致1年诉讼时效中断。2013年4月1 日判决生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开始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系乙胜诉的生效给付判决,所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注意:不管起诉前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还是1年、3年、4年或5年,执行时效期间均为2年),自2013年4月2曰至2015年4月1日止。在执行时效期间,若乙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执行时效期间经过,乙对甲的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③How time flics! —眨眼过了一年半。乙不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心管辖法院罩着甲,白交执行费),2014年11月1日,乙(被人抬着)到甲家大闹一场(诉讼外主张权利,引起执行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④Time really flies! 一年半后甲父因贪腐被处极刑。一直没有动静的乙于2016年9月1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因此中断),执行了 1年,仅执行了 90万元,剩余的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甲暂时无力请偿,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断的事由消除”),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1自2017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⑤How time slips away!又过了一年半,甲仍无力清偿剩余的100万元,因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以下,发生执行时效中止,停止计算执行时效期间。
中断之日VS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之日 (1)“中断之日”与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之日是不同的概念。①二者可能重合(见例2);②也可能间隔很长时间(见例3)。 (2)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不是法院受理之日,也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也不是判决生效之日。 ②“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此时,“中断事由消除之日”即为判决生效之日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例2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曰第一次到甲家中向甲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回家中。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2010年6月1 曰,乙对甲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该日中断。③由于中断的事由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0年 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0年6月2曰重新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④此例中,“中断之日”与“因中断事由消除而重新起算之日”重合,无间隔。
例3甲欠乙100万元,2009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0年6月1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2013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①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2日至2011年4月1日。②2010年6月1 日,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③整个诉讼过程,中断的事由持续存在,一直未消除,整个诉讼期间并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④2013年6月1日判决生效,诉讼终结,中断的事由消除,自2013年6月2日重新起算为期2年的执行时效。⑤此例中,中断之日与重新起算之日间隔很长的时间。
2.权利人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人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偾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屈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 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
典型试题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年·卷三·5题一B)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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