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2-01-04 11:48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网络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以下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信息:2022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更多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请关注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判断给定案例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进一步判断该行为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区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今天华图教育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成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一方产生重大影响。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情形分为当事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两类。当事人一方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利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方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考生能够在案例判断时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类是判断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口诀进行记忆,如“吾(重大误解)妻(欺诈)失(显失公平)鞋(胁迫)”。第三类是考查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时间下失去撤销权。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A。
【华图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乘人之危已并入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乘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以上是2022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请加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