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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

    2022-02-10 04:47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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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花是这样的调皮,当人们想用手去抓它时,它却从手指缝里逃走,那我们还可以抓住些什么呢?可以抓住在2022年1月12日公布成绩的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呀!祝大家都可以迎来好消息!

    2021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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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论述题练习:

      一、案情分析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四/四)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思路点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公司法》第37条列举了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但是本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考生独立判断限制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这也是本题的难点所在。

      2.【考点】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点拨】本题中股东会对董事长行使职权作出限定的决议有效,但是该决议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长超出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考生如简单地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有效,董事长不得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则可能答错本题。

      3.【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思路点拨】《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将对鑫荣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三,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本题考查的内容属于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难度不大。

      4.【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思路点拨】《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的条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考生如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熟悉,可能误认为股东应对非货币出资的贬值承担风险。

      5.【考点】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股权转让

      【答案】丁、戊可以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思路点拨】《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向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及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多数考生对这两种途径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导致答案不完整,仅答出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一种途径,实际上这也是本题的设题陷阱所在。

      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

      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 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

      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2013年,董某伙同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供拍摄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拍摄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性姿势。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代孕”市场很有前景,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他人提供“代孕服务”。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代孕公司。由客户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

      2015年,蔡某还在越南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山西黑砖窑厂,得款6万元,将两女卖给贵州省的人贩子刘某,得款12万元。

      ┃问题┃

      (1)模特的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表演?认定董某和蔡某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扩张解释,还是类推适用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模特的行为属于淫秽表演。首先,模特在拍摄过程中按照拍摄者的需求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性姿势,具有明显的“淫秽性”;其次,尽管“裸拍”是一对一进行的,但不影响“表演”行为的认定。因此,将模特的行为认定为淫秽表演,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董某和蔡某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能否解释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出售”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不能将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解释为出卖人体器官。理由:“代孕”只是一种“出租”子宫的行为,出租不同于出售,将出租解释为出售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董某和蔡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卖人体器官罪。

      (3)蔡某拐卖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不能将蔡某拐卖男子的行为解释为拐卖妇女,否则是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将蔡某把两名男子卖至山西黑砖窑厂的行为解释为“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构成强迫劳动罪。

      (4)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蔡某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将妇女卖往境外”的加重犯罪构成?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无论是“将中国妇女卖往境外”还是“将外国妇女卖往境内”,都是一种将妇女卖往境外的行为。因此,蔡某将两女卖往中国境内,也是一种跨境行为,严重侵犯了外国妇女的人身权利,属于“将妇女卖往境外”的加重构成要件。

      听冷冷的清风,在树梢上近乎吟唱的轻响,编织冬天蕴藉的弦律;看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在2022年1月2日发布,绽放出属于法考的动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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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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