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查分入口-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
2022-02-06 21:34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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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论述题练习:
一、简答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21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请问:
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
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1)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021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三:过度迷信两种观点。
正确认识:
第一,原则上,法考属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考一种观点(主流、通说观点)。任何刑法知识点,都可能存在两种或者更多的观点,但法考属于法学入门级的考试,原则上考通说的观点。而通说的观点,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更不可能是司法实践完全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学界达成了较为共识的观点。
第二,清醒地认识到,近十年来,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过度掌握两种观点而背离考试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两种观点,而且只记住了观点,没有记住理由,对考试是不利的。
第三,两种观点试题考察的要义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用书中,明确指出:两种观点的考察,是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客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基本上都给出了判断基础,根据不同的判断基础进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观点(结论),相当于送分题。主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在我们的模拟题中,以及授课中,会专门涉及,原则上不超过十个,不要过度迷信。
第四,历年主观题试题中,司法部对部分试题给出了两种观点都可以给分,那不是两种观点的试题。而是告诉考生,无论你按哪种观点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给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除非问题中直接问“有几种观点”,则需要将不同的学说观点写出。
而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有的是考不同的学说,例如,近年来关于因果关系的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观题中出现,考察不同的学说观点。这就需要考生将不同的学说全部写出。
也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存在模糊,学生们可以自己谈谈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观题案件中“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不是理论学说的问题了,而是事实存在模糊,每个的对事实理解不一样,无论回答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给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试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往学习刑法知识,接触的一些“虚拟”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提炼,省去了很多细节,所以,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结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在实务判断中,肯定会有诸多细节,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观题试题,已经非常注重这种类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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