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官网-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
2022-01-31 14:2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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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论述题练习:
一、论述题
题目:从法律意识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律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理与否。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对法律职业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法律职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司法、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执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养和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保证他们正确地合理地处理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端正司法、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司法、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工作和法律职业人员的满意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021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
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
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
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
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2019年回忆版民法试题)
1.甲公司为了融资,向丁公司借钱,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担保了,股东A就做了保证人,问这个A的保证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以物代偿”协议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他发现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把一幢价值1.2亿的办公楼提给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钱只有8000万,所以他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这个合同。债务人还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时,会不会影响到撤销权的行使?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为了融资,向丁公司借钱,但甲公司提供不出担保了,股东A就做了保证人,问这个A的保证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夫妻债务相关问题的解释”可知,个人举债除非经过对方追认或家事代理的,或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以外的均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案例股东A为公司负债,不具有上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不能由配偶承担,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一个以物抵债的协议,“以物代偿”协议是否有效?
答: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被最高院公报中的案例采纳)。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是题目中未完成交付,因此代物清偿未发生法律效力。
3.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他发现这个以物抵债的协议,把一幢价值1.2亿的办公楼提给了乙公司,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钱只有8000万,所以他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这个合同。债务人还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时,会不会影响到撤销权的行使?
答:会导致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规范的是诈害债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本法条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不足获得清偿,而如果处分办公楼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的实现,题目说分析甲公司尚有大量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甲公司处分办公楼的行为不属于债权人保全的范畴,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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