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查询入口官网-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
2022-01-27 09:36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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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材料论述题
材料一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8 日)
材料二
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其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财。许多违纪违法的—把手之所以
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备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在塑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品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诱》(2016 在1 目12 日)
材料三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索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决定用一次全会就这个重大问题进行研安部署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全面考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也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宣言书。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
——《求是》杂志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谈谈你对构建严密法洽监督体系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 字
【答案】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依赖于党确立的正确思想路线。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思想建设、理论建设,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永远走在时代前列。党的政治领导决定国家改革发展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就是坚决维护和实现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政策、方针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权力不能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代表人民意志,人民的意志是党的意志的根据和遵循。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
1.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
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4.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5.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
6.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7.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
8.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
9.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
10.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
11.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
12.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显著优势;
13.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一、论述题(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解析及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知识。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
2)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
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找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 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
因此,许某回国治疗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三:过度迷信两种观点。
正确认识:
第一,原则上,法考属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考一种观点(主流、通说观点)。任何刑法知识点,都可能存在两种或者更多的观点,但法考属于法学入门级的考试,原则上考通说的观点。而通说的观点,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更不可能是司法实践完全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学界达成了较为共识的观点。
第二,清醒地认识到,近十年来,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过度掌握两种观点而背离考试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两种观点,而且只记住了观点,没有记住理由,对考试是不利的。
第三,两种观点试题考察的要义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用书中,明确指出:两种观点的考察,是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客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基本上都给出了判断基础,根据不同的判断基础进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观点(结论),相当于送分题。主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在我们的模拟题中,以及授课中,会专门涉及,原则上不超过十个,不要过度迷信。
第四,历年主观题试题中,司法部对部分试题给出了两种观点都可以给分,那不是两种观点的试题。而是告诉考生,无论你按哪种观点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给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除非问题中直接问“有几种观点”,则需要将不同的学说观点写出。
而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有的是考不同的学说,例如,近年来关于因果关系的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观题中出现,考察不同的学说观点。这就需要考生将不同的学说全部写出。
也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存在模糊,学生们可以自己谈谈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观题案件中“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不是理论学说的问题了,而是事实存在模糊,每个的对事实理解不一样,无论回答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给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试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往学习刑法知识,接触的一些“虚拟”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提炼,省去了很多细节,所以,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结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在实务判断中,肯定会有诸多细节,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观题试题,已经非常注重这种类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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