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2021-司法考试官网成绩查询
2022-01-18 12:57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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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论述题练习: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6/四/一)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考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严格司法
【答案】(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思路点拨】有的考生未注意到本题同时涉及两个考点,且要求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进行论述,缺乏宏观的把握和分层次的论述,造成失分。
2021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
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
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
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
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案情┃
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2万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事实二)
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顿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内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一第一句,事实四第二句、第三句,事实七第二句、第三句。
关键词:雇请,教训,一顿乱击,暗想砸死,遭受殴击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
【答案】
(1)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理由:赵某、钱某、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赵某是教唆犯,钱某、李某是共同实行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钱某、李某实施的不法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钱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二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我不去,你自己去,但提示钱某。
【答案】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共同行为、共同故意。孙某主观上虽然知道钱某要去故意伤害罗某,但并未同意为其放风,因此不能认定二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孙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教唆的共同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的行为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三第一句、第二句,事实六第二句。
关键词:骗周某去抢劫,恐吓,被迫同意,害怕逃回家中。
【答案】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内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根据共犯从属说,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帮助犯。同理,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并未切断之前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的脱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周某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要为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四第四句、第五句。
关键词:临时起意,没有制止。
【答案】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应当由钱某自己负责。其他共犯人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也无需对行为负责,故在拿走手机上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案定位:事实五第一句、第四句。
关键词: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想引火烧毁罗某家,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
【答案】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由于李某放火是为了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系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钱某基于先前行为负有制止的义务。钱某能履行救助义务而未履行,造成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构成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答案定位:事实八第一句、第二句
关键词:投案,如实供述,隐瞒,带领。
【答案】
钱某不构成自首,因为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但是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钱某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雇请,教训,与李某(15周岁)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骗周某去罗某家抢劫,周某被迫答应,钱某一顿乱击,李某暗想砸死,钱某临时起意拿走价值8000元手机。
【答案】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赵某系教唆犯、主犯,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胁从犯。
法考主观题总共有6答题,考生需要答前四道外加选做一道,也就是说总共5道题。5道题的组成类型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材料简答题。虽然考试大纲中经常说到要考法律文书题,但是在近3年的考试中均未出现过,但是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书写规范考生还是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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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