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考主观题成绩-2021年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
2022-01-12 21:08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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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司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简答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21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四:过度扩张或限制主观题复习中知识点的范围。
正确认识:
第一,应适度限缩主观题学习的知识点范围。第一轮(客观题)中,对知识点的复习是全面的。而第二轮主观题中,主观题可考的知识点,能够以案例呈现出的知识点,其范围已经明显缩小,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应着重看主观题的专门教材,适度限制主观题的知识点范围。
第二,不应将司法部的主观题教材作为主观题学习的唯一依据。司法部主观案例题教材,仅是提供了一些主观题案例的思考路径,答题方法,对知识点的覆盖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为一种学习思维,可以参考该教材,但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显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应过度缩小知识点的学习范围。虽然主观题可考察的知识点难以实现以刑法知识点的全面覆盖,尤其是刑法总则部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不大可能出现在主观案例题中。但是,刑法分则部分,很多地方可以出成案例分析题,如果考试试题一旦扩大,就会使部分考生的前期复习落空。尤其值得注意的的,2019 年的刑法主观题试题,涉及的刑法知识点太多:包括:共同犯罪、追诉时效、共犯脱离、共犯过限、因果关系的错误、结果加重犯、追诉时效、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盗窃罪等,更应该注重全面复习。所以,即便备考主观题的考生手中有一本主观题的教材,也应准备一本客观题的教材,以免部分知识点的遗漏。并且,对知识点的学习,本身就应该是全面、系统,这才有助于对刑法的精神、实质的掌握,不能因为只考财产犯罪,我们就学财产犯罪,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第四,应以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为主线,对历年试题系统梳理,了解历年试题的考察范围及方向。近二十年的,主观题考察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固定。在结合历年试题及其考察的知识点基础之上,再对照相应的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
第五,具体的知识点。刑法总则部分:自首与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罪数论等。分则部分: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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