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2021-法考主观题成绩
2022-01-12 11:07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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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谈谈你对构建严密法洽监督体系的意义和要求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 600 字
【答案】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依赖于党确立的正确思想路线。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思想建设、理论建设,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真理,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永远走在时代前列。党的政治领导决定国家改革发展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就是坚决维护和实现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政策、方针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权力不能成为少数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代表人民意志,人民的意志是党的意志的根据和遵循。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
1.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
3.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4.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
5.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
6.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7.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
8.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显著优势;
9.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
10.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的显著优势;
11.坚持党指挥枪,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有力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显著优势;
12.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显著优势;
13.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
2021年司法主观题考试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三:过度迷信两种观点。
正确认识:
第一,原则上,法考属于法学知识的通识教育,考一种观点(主流、通说观点)。任何刑法知识点,都可能存在两种或者更多的观点,但法考属于法学入门级的考试,原则上考通说的观点。而通说的观点,不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观点,更不可能是司法实践完全不予采纳的观点,而是学界达成了较为共识的观点。
第二,清醒地认识到,近十年来,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占比不到百分之十。不要过度掌握两种观点而背离考试方向。部分考生,什么都搞两种观点,而且只记住了观点,没有记住理由,对考试是不利的。
第三,两种观点试题考察的要义是什么?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用书中,明确指出:两种观点的考察,是为了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客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基本上都给出了判断基础,根据不同的判断基础进行推理,就可以得出不出的观点(结论),相当于送分题。主观题考两种观点的试题,在我们的模拟题中,以及授课中,会专门涉及,原则上不超过十个,不要过度迷信。
第四,历年主观题试题中,司法部对部分试题给出了两种观点都可以给分,那不是两种观点的试题。而是告诉考生,无论你按哪种观点回答,只要言之有理,都可以给分,意即,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除非问题中直接问“有几种观点”,则需要将不同的学说观点写出。
而主观题中,考两种观点的试题,有的是考不同的学说,例如,近年来关于因果关系的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前的故意”,就多次在主观题中出现,考察不同的学说观点。这就需要考生将不同的学说全部写出。
也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存在模糊,学生们可以自己谈谈自己的看法,例如,2017年主观题案件中“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不是理论学说的问题了,而是事实存在模糊,每个的对事实理解不一样,无论回答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都回答,均给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试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以往学习刑法知识,接触的一些“虚拟”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提炼,省去了很多细节,所以,可以较为清晰地得出结论。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在实务判断中,肯定会有诸多细节,因此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的主观题试题,已经非常注重这种类型的答案,意即答案多元化。考生只需要回答一种观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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