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的具体时间-司法考试准考证图片
2021-11-20 00:26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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璀璨的北极星恒久地挂在天空,给回家的游子指明了方向;承载着无数小伙伴期待的法考主观题考试呀,迈着轻盈的脚步,朝着小伙伴们走来啦!11月21日为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在这之前11月16日至11月20日共五天都是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大家在复习备考之余,也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准考证打印工作,这可是我们能否进入考场的重要凭证之一呢。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备考资料:
1.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29)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答案】
1.【考点】第三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条件;资格以及权限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项规定强调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非合伙人身份要素,不过似乎并不禁止合伙人同时兼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现象。但从法律体系角度来考查整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可发现,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内的合伙事务,在由合伙人自己来管理时,称为“执行合伙事务”;而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来从事时,则只是称为“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并非当然地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现行《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不具有合伙人身份所导致。此外,如果合伙人要自己从事或完成法律中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应完成的任务,则可直接借助于合伙事务执行制度(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也不必绕弯或降格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综上理由,在现行《合伙企业法》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宜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A项错误,不当选。
B项符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正确,当选。
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有涉及,即“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该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否享有对外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均需要合伙企业的“授权”,并不能基于其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身份而当然地享有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理可得,合伙企业对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权利的限制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问题;再者,由上述C项的分析也可推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能享有的代理权,只是一种普通的意定代理权,从而对该种代理权之限制,只需以合法且合适方式告知第三人,即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留出一点时间给自己,使我们的人生画卷变得更加五彩斑斓;留出一点时间给法考主观题考试,让我们的人生在将来更多一种可能性呀。法考主观题考试即将在11月21日举行考试啦,小伙伴们要记得准时打印准考证,然后在考试中最大程度发挥自己的实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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