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准考证-法考主观题准考证什么时候打印
2021-11-18 11:29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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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把橙黄色给了橙子,一个个橙黄的橙子像一个个太阳;十一月把最耀眼之一的舞台交给了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紧接着11月21日就会举行考试。时间其实十分迫近了,小伙伴们一定要抓紧时间好好复习啦!
2021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
1.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二/59)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抢劫罪的区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让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甲为要回30万赌债将乙扣押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之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绑架罪的原因在于:第一,主观方面,行为人成立抢劫罪、绑架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甲索要的是自己的赌债,虽然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赌债也是债务,甲自认为索要赌债是获取本人应得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不应得的财物,因此不能认定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第二,客观方面,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当场取得财物。甲虽然威胁了乙,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但是没有以此压制乙的反抗当场从乙身上取得财物,故甲不构成抢劫罪。成立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向第三方索要钱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甲并未将控制乙作为筹码实际向乙的家人索要钱财,而只是让乙自己通知家人送钱来,这并不会对乙的家人带来忧虑、造成恐惧,故甲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还在于二者所侵犯法益的侧重点不同。两罪虽然同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但是非法拘禁罪侵犯的至多是被扣押人的身体活动自由,绑架罪是既侵犯被绑架人的身体活动自由更侵犯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A、B两项错误,当选。
乙虽然面临死亡威胁,但该死亡威胁并非现实的、即刻的死亡威胁,因为只要口头答应3天内让家人送钱来,就不会马上面临死亡的危险。乙没有选择答应,而是选择自己跳崖。按照自我答责理论,乙的行为应属于自杀行为,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即便认为甲基于先行行为有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但是,甲见乙跳崖后慌忙下山找乙,说明甲并非不履行救助义务,但是发现乙已坠亡。此时甲已经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必要与可能性了,故甲的行为也成立不作为犯罪。C项错误,当选。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要求非法拘禁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由于自残、自杀或者自身过失等原因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因为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本题中,乙在未面临现实的、即刻的死亡威胁的情况下,在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后,便突然选择跳崖,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应当认定乙的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甲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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