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官网-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入口
2021-11-13 03:07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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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夜晚,墨黑的天空总有些繁星点缀;深夜埋头备战法考主观题考试的小伙伴们,复习的路上总有小编在旁陪伴,共同做好这场法考主观题攻坚持久战呀!马上就要迎来11月21日的法考主观题考试啦,在这之前11月16日至11月20日是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呢,小伙伴们记得要在这个时间段里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工作哦。
2021年法考主观题备考资料: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55)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1.【考点】犯罪中止有效性的例外
【答案】C。解析:甲收起枪支的行为足以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小心触动扳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故甲收起枪支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当然,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甲对此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甲有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应数罪并罚。C项正确,当选。A、B、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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