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2021年时间-法考主观题考试大纲
2021-10-28 20:59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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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它像是一个目标,法考主观题考试就是通往梦想过程中的一道关卡,只要小伙伴们迈过去了就可以迎接灿烂阳光,拥抱美好明天啦!法考主观题报名确认以及缴费工作将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进行,有备考需求的小伙伴们记得按时完成了。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安排表:
项目 | 时间 | 入口 |
法考客观题考试 | 2021年10月16日、17日 | 点击进入 |
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 | 10月8日至10月16日 | 点击进入 |
法考客观题成绩公布 | 2021年10月25日 | 点击进入 |
法考主观题考试缴费 | 10月25日至10月29日 | 点击进入 |
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 | 11月16日至11月20日 | 点击进入 |
法考主观题考试 | 2021年11月21日 | 点击进入 |
2021年法考主观题备考资料: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89)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90)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91)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1.【考点】贪污罪
【答案】C。解析:村委会主任王某协助人民政府发放扶贫补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会计刘某、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套取政府的扶贫补贴款,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王某拿到扶贫补贴款时,虽然已经离任,但该补贴款是他在任时利用职权贪污的,其贪污行为已经完成,故仍构成贪污罪。A项错误,不当选。
贪污数额应当是三人共同贪污的数额15万元,而不是每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3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
贪污罪只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对于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仍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后上任的村委会主任周某明知王某等人不符合获取扶贫补贴的条件,不应对其发放15万元补贴款,但周某仍然利用管理发放补贴款的职务便利,发放15万元补贴款,致使15万元的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周某的贪污数额为15万元,而非6万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行贿罪;受贿罪
【答案】ABC。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构成行贿罪。A项正确,当选。
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县工商局局长李某为了完成周某的请托事项,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构成行贿罪。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县工商局局长李某虽未利用本人职权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其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由于李某已经收受了请托人周某的10万元现金,故受贿罪已经既遂。C项正确,当选。
受贿罪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财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被侵犯,就构成受贿既遂。在斡旋受贿的场合,只要有斡旋行为,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真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斡旋是否成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胡某收受了李某的财物,找到张某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便张某违心答应,最后并没有帮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失败,也不影响胡某受贿罪的既遂。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3.【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包庇罪
【答案】C。解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认定为贪污罪。(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表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错误,不当选。
当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并指使会计刘某将将账做平,就已经构成贪污罪的既遂。事后归还不构成犯罪中止。B项错误,不当选。
会计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做平,属于帮助周某贪污,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项正确,当选。
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做平,不属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周某的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包庇罪。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高山无语,却体现出巍峨;小伙伴们无需多督促,都已经在准备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啦:10月25日-29日为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和缴费时间,大家在复习之余也不要忘记按时完成报名缴费工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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