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查询-法考 客观题
2021-10-28 07:41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法考成绩查询-法考 客观题由广东司法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提供,更多关于法考成绩查询,法考 客观题,广东法考成绩查询的内容,请关注广东司法考试频道/广东人事考试网!
窗外的麻雀,在自由自在地飞翔,书桌前的小伙伴们,也在为了自己的梦想在认真备战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呀!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的时间现已到来,10月25日司法部已经公布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小编祝福大家都可以考试合格,然后卯足劲好好准备马上到来的法考主观题考试呀!
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29)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答案】
1.【考点】第三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条件;资格以及权限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项规定强调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非合伙人身份要素,不过似乎并不禁止合伙人同时兼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现象。但从法律体系角度来考查整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可发现,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内的合伙事务,在由合伙人自己来管理时,称为“执行合伙事务”;而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来从事时,则只是称为“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并非当然地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现行《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不具有合伙人身份所导致。此外,如果合伙人要自己从事或完成法律中所规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应完成的任务,则可直接借助于合伙事务执行制度(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也不必绕弯或降格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综上理由,在现行《合伙企业法》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宜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A项错误,不当选。
B项符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正确,当选。
就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有涉及,即“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该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否享有对外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均需要合伙企业的“授权”,并不能基于其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之身份而当然地享有代理合伙企业的权限。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理可得,合伙企业对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权利的限制也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忽略了第三人的善意问题;再者,由上述C项的分析也可推知,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能享有的代理权,只是一种普通的意定代理权,从而对该种代理权之限制,只需以合法且合适方式告知第三人,即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天道酬勤,古人诚不欺我也,小编相信小伙伴们的努力付出都会得到相应的回报滴!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现已开通,小伙伴们点击下方成绩查询入口就可以查询自己的法考成绩啦!
以上是法考成绩查询-法考 客观题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法考成绩查询,法考 客观题,广东法考成绩查询信息敬请加入广东司法考试群,及关注广东司法考试网/广东人事考试网。关键词阅读:
(编辑:广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