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核查-法考客观题总分
2021-10-28 05:5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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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59)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1.【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中,乙只有15周岁,医生甲属于摘取未成年人的人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当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至于被害人因何原因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在所不问。B项中,妻子乙属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甲有义务扶养却拒绝扶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B项错误,当选。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从外观上看,甲捏造了乙犯有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但是,其一,乙原本就是盗窃犯,甲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人身权利,也不会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然甲的行为没有侵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则甲的行为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二,甲之所以捏造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甲的行为也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C项正确,不当选。
猥亵儿童罪,如果儿童是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要求具有奸淫意图,但如果儿童是男童,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奸淫”与“猥亵”并不是对立关系,“奸淫”是最严重的“猥亵”。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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