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法考客观题题量
2021-10-28 04:41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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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一过,马上到来的就是成绩查询的日子啦,司法部已经在2021年10月25日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大家赶紧去查悉自己的法考客观题成绩吧,功夫不负有心人,小编相信大家的努力都会得到该有的结果的,祝大家好运呀!
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几经变化,最后立法解释将其含义加以确定。立法解释的精神是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而将单位公款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如果借款方是个人,出借方无论以什么名义挪用公款的情形;
(2)如果出借方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借款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的情形;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质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
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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