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什么时候出-法考客观题卷一
2021-10-27 19:05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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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 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 但还是留 10 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1.【考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遗嘱的效力;代位继承的条件
【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贡某在贡文的遗嘱上书写有关处分遗产的内容,可视为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对公证遗嘱作出改变。现贡某的遗嘱意为“贡某遗产中10万元给贡小文,其他遗产归贡文”。A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贡文先于贡某死亡,遗嘱中关于贡文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贡某对贡文遗嘱的修改部分,无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贡文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原答案为B,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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