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查询-法考客观题题型
2021-10-25 17:35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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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发布的日子里,总是会有喜也有愁,但是小编相信认真备战2021年法考客观题的大家都会是欢喜的那一个呀!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现已在10月25日发布,考试合格的小伙伴请继续加油,还有一个法考主观题考试在前边等着大家呢,大家为了法考好成绩再努把劲吧,冲冲冲!
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几经变化,最后立法解释将其含义加以确定。立法解释的精神是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而将单位公款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如果借款方是个人,出借方无论以什么名义挪用公款的情形;
(2)如果出借方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借款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的情形;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质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
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当小伙伴们的眼睛眯着笑,那想必是法考客观题考试发挥得很不错了!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已经于10月25日正式开始啦!大家是时候给小编表演真正的艺术了,小伙伴们冲呀!相信大家都会取得好成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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