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成绩有效时间-法考 客观题
2021-10-25 15:59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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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发布的日子里,总是会有喜也有愁,但是小编相信认真备战2021年法考客观题的大家都会是欢喜的那一个呀!法考客观题考试马上要在10月16、17日举行,大家尽情展示的时间马上到来啦~加油向前冲吧!考试后很快就可以在10月25日知道自己成绩了呢,大家为了法考好成绩再努把劲吧,冲冲冲!
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在本题中B项,乙政府阻止本省猪肉运往外省符合第2款的规定。本题C项,丙政府指定省内机关和单位购买某品牌香烟的行为,看似符合第1款的规定,但要注意对象是“省内机关和事业单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是指“他人”的范畴,所以C项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极具迷惑性。
《反垄断法》第32~35条规定了行政性强制经营(强制交易)和地区封锁行为。《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地区封锁又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第33条,包括5种表现形式:歧视性收费或歧视性价格、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其它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其他行为);(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第34条);(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结合本题题干,A、B、D项为地区封锁行为,均符合《反垄断法》第33条明文规定。C项为行政性强制经营或强制交易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32条明文规定。
但A项、C项、D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规定。
综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选择结果,只有B项同属于二法的规定,本题答案是B。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法考!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马上就要开始啦!小伙伴们有没有信心在这次考试中脱颖而出,考到自己想要的法考成绩呢?小编在这边静候大家佳音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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