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成绩什么时候公布-法考客观题卷一
2021-10-17 04:48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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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备考资料: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有:(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本题中,《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知,行为主体的一个行为(违约行为)符合两个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这两个法律责任不能兼容,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来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因此,这是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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