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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客观题合格线-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

    2021-09-19 04:59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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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青色等烟雨,我们却等来了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的法考延迟通知: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小伙伴们的复习时间又多了一些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成绩查询入口,大家先收藏着,届时点击进去就可以查询成绩啦!

    法考客观题合格线-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

    >>>2021年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入口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甲、乙二人的过失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丙死亡,二人的过失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A选项错误。

      甲在与乙没有通谋的情况下,为犯罪后的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的,属于窝藏犯罪的人,成立窝藏罪,不可能成立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然,如果甲、乙事先通谋,甲在乙杀人后再窝藏的,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本案中,乙也不可能成立针对自己为对象的窝藏犯罪,所以甲、乙二人也不成立窝藏罪的共犯。B选项错误。

      交警甲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该选项直接考核《刑法》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正确。

      该选项直接考核《刑法》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方面,甲的行为单独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可能成立乙之前实施犯罪的共犯;另一方面,甲通风报信帮助乙逃避处罚,乙本身也不可能成立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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