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考试-2021法考客观题成绩
2021-09-17 10:59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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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九月,是不是该有一些和往常不一样的事情发生呢?嘿嘿在,这里就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小伙伴们的复习时间又多了一些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成绩查询入口,大家先收藏着,届时点击进去就可以查询成绩啦!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几经变化,最后立法解释将其含义加以确定。立法解释的精神是将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排除出去,即单位向单位借钱的,不成立犯罪。凡是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而将单位公款挪用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如果借款方是个人,出借方无论以什么名义挪用公款的情形;
(2)如果出借方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借款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的情形;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谋取个人利益的(在本质上这种情形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
A选项属于将公款挪用给自然人使用的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C选项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D选项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所以ABD三选项的情形属于,而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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