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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

    2021-09-17 01:23 广东司法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司法考试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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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份最舒服的不是秋风,而是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的法考延迟消息!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小伙伴们的复习时间又多了一些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成绩查询入口,大家先收藏着,届时点击进去就可以查询成绩啦!

    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

    >>>2021年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入口

      1、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使用假币是指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假币当作真币来用于流通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故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173条规定,变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对真币进行变更、加工,做成类似于真货币的货币,改变货币面额的行为。但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变造后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即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造真币的外观制作类似于真币的货币。选项A与选项B中,加工后的纸币或金属货币与加工前的货币都已经丧失同一性,所以属于伪造货币,因此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

      根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构成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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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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