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教育局关于2024年上半年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2024-03-25 15:30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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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局关于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第一阶段认定具有汕尾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居住证(居住证回执不受理)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符合认定条件人员;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第二阶段认定具有汕尾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居住证(居住证回执不受理)并在有效期内或在汕尾高校就读应届免试(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下载附件1:体检表(2013年)执行,经本公告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资函〔2022〕1号)规定进行。
三、网报时间
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分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申请人在2024年4月12日9:00至4月22日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第二阶段: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参加第二阶段网上报名。申请人在2024年6月21日9:00至6月25日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四、材料审核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时间:2024年4月29-3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时间:2024年7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地点: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三楼综合窗口。业务咨询电话:3828350。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汕尾籍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或粤省事电子证照);
2.外省、市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回执不受理);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第一阶段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需提供毕业生成绩单(里面要有心理学、教育学成绩和教学实习报告成绩,否则不能直接认定)验证。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三)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出具汕尾市第一人民医院(红十字医院)、或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逸挥基金医院)、或深汕中心医院、或海丰县彭湃医院(仅海丰县户籍或居住人员)、或陆丰市人民医院(仅陆丰市户籍或居住人员)、或陆河县人民医院(仅陆河县户籍或居住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体检表最后一行要有医院“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等结论和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公章。体检时间不另发通知,请申请人网上报名后至资料现场确认前这段时间自行到以上医院体检,体检前请先下载附件1体检表(2013年),用A4纸双面打印,贴上与网上报名一致的照片。如因特殊情况,要在工作、学习或居住地体检的,需提供当地教育部门指定教师资格体检医院的相关通知文件,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函件、附件3:澳门特别行政区函件),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省级机构填写盖章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港澳申请人的有无犯罪情况经港澳相关部门核查后,核查结果会反馈到出具函件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将核查结论通知有关教育局作为认定依据。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六)提供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在照片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写上自己名字,照片与上传系统同一底照)。
(七)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验证。
(八)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申请人如果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料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格式不限)。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资料确认通过后,认定机构按程序在1个月内制作好《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书和申请表需通过邮寄的,请当场填写邮寄单(邮费到付)(如果收件人不是本人的,需在备注处写上申请人姓名,以便核查),申请人收到《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后需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现场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到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汕尾市城区S241汕尾城乡金融中心大厦北侧约40米)三楼综合窗口领取。第一阶段领取时间为5月28日,第二阶段领取时间为7月30日。
2.根据权限,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参加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到户籍或居住(需有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其中市城区、红海湾和华侨户籍或居住(需有居住证)所在地人员由市城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全市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电话:
汕尾市教育局人事科:3390616;
市城区教育局人事股:3360503;
海丰县教育局人事股:6687612;
陆丰市教育局人事股:8931980/8822661;
陆河县教育局人事股:5663396。
汕尾市教育局
2024年3月20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doc 附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docx 附件3: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docx
原文标题:汕尾市教育局关于2024年上半年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www.shanwei.gov.cn/swjyj/ywyw/tzgg/content/post_1021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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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广东华图)